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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时需提交的鉴定材料清单

 【2018-10-11】

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鉴定所

案件受理时需提交的鉴定材料清单

 

一、刑事案件

(一)法律能力评定案件(含:刑事责任能力或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审能力、诉讼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评定)

1.鉴定意向材料:

⑴公安机关决定提请鉴定的报告;

⑵法院或检察院的退档或补充侦查函(即要求鉴定的通知)

⑶被鉴定人家属或律师等提供的鉴定申请书等。

2.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原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书证材料:

⑴笔录(含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笔录);

⑵立案决定书;

⑶案情综合报告;

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⑸现场勘查记录、验伤鉴定报告、尸体解剖报告;

⑹判决书(鉴定服刑能力时提供)等。

5.与被鉴定人病情相关的材料:

⑴被鉴定人的就诊病历或医疗记录(既往及案发后)、书信、遗书、通讯记录等书证材料;

⑵知情人(含被鉴定人家属)提供的相关材料;

⑶管教(医生)及同仓人员对嫌疑人在仓内情况(含医疗情况)反映材料等。

6.对疑似吸毒或醉酒的嫌疑人,案发当时所做的毒品或醉酒检验报告。

7.如重新鉴定需提交既往鉴定意见书。

 

(二)危险性评估案件

1.鉴定意向材料:提出对被判处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者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以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报告书等;

2.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原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4.有关被鉴定人强制医疗判决书;

5.有关被鉴定人既往案卷相关讯问/询问笔录;

6.有关被鉴定人在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的病历(包括入院记录、住院病历、治疗经过、目前精神状态的证明)等材料。

 

二、民事案件

(一)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案件

1.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原件);

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3.需要确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关材料:包括原告、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诉讼材料、相关证据资料等,尤其是某具体民事行为发生过程的证明材料(含录音录像等);

4.与被鉴定人病情有关的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就诊病历(尤其是民事行为发生前及发生期间的医疗记录)、残疾人证、书信、遗书或遗嘱、通讯记录等书证材料;

5.了解被鉴定人病情的知情人的材料:包括被鉴定人家属、非利益相关方对被鉴定人病情变化的证明材料。

6.如重新鉴定需提交既往鉴定意见书。

 

(二)精神病因果关系/精神伤残/病残等级(包括劳动能力)评定:

1.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原件);

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3.根据伤残类型提交侵权责任事故认定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证明、保险保单、事故现场调查材料等);

4.与伤情有关的所有就诊病历资料:包括各就诊医院的门诊病历、入院和出院记录、头颅CT/MR等检查报告等;

5.了解被鉴定人伤前伤后情况的知情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家属或/和单位或非相关利益方对被鉴定人伤前、伤后的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6.如重新鉴定需提交既往鉴定意见书。

 

(三)精神科医疗损害纠纷鉴定:

1.法院委托书(原件);

2.经法庭质证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知情告知等)1份;

3.医方的资格证明及执业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明。

 

附注:1.若上述案件曾进行法庭审理或/和实施过司法鉴定,还需要提交之前的庭审记录、法院判决书及所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 以上各类案件的所有材料均需要提供按次序排列的完整、清晰的复印件(已注明需要原件的材料除外)


备案编号: 4401040102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