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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2017-08-11】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二、司法鉴定人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鉴定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工作纪律。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鉴定业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

四、司法鉴定人不得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司法鉴定事务。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出现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七、司法鉴定人不得超出核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

八、司法鉴定人应制作规范的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执业承诺

 

一、忠于法律与事实,执业为民,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平、公正形象。

二、依法接受委托,不向委托人暗示或者承诺鉴定结果。

三、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出具鉴定文书,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四、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高收费,滥收费。

五、不相互贬损,不搞不正当竞争,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形象。

六、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晓的国家机密,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八、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备案编号: 4401040102669